离婚诉讼中被家暴
宁波鄞州律师
2025-06-16
在离婚诉讼中,如果一方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,可以主张被家暴作为离婚的证据之一。根据《反家庭暴法》的相关规定,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、法院等有关部门投诉、举报家庭暴力行为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会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性质、持续时间以及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,判决是否支持被家暴一方的离婚请求。在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,法院也可能根据家庭暴力的情节,对被家暴的一方予以更多的保护和补偿。因此,被家暴的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,如医疗证明、警方记录、目击证人的证言等,以增强主张的说服力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法》第七条:受害者有权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投诉、举报家庭暴力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法》第八条:有关部门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、举报,应当依法履行职责,不得有误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法》第九条:有关证据可以是以下行为的证明:(一)医疗证明;(二)警方记录;(三)目击者的证言;(四)受害者的陈述;(五)其他相关材料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十条: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、关爱、帮助,维护家庭和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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